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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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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律师推荐王谆律师, 200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刑法学专业。毕业后在高校从事法学研究及教育教学工作,主讲刑法学、经济法、法学概论等课程,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兼民商经济法学。曾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多篇、主持并完成厅级法学研究课题七项、参与多项省部级课题研究,并获得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证书号:2009-J-165-R06/08)、河南省社会科学优秀调研课题一等奖(证书号:SKL-2010-402)、两次获得郑州市社会科学优秀调研课题三等奖(证书号分别为:20090152和JX20100111)。现在广东裁成律师事务所任执业律师,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素养,擅长办理刑事案件及经济类案件,并对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民事侵权纠纷、劳动争议等方面涉及的物权法理论、合同法理论、侵权责任法理论、公司法、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理论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有较多研究。 王谆律师秉承“严谨、科学、老实”的执业理念,以高度的责任心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坚持律师应有的社会良心,为弱势群体、为权利被践踏的人伸张正义;富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敢于为中国的法治和宪政挑战权威、挑战体制。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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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是否属继续犯
  一、挪用公款是否属继续犯  状态犯是通常犯罪所表现的形态,即犯罪既遂以后,犯罪行为就结束了,与不法状态是否存在没有关系。例如盗窃一辆汽车,占有汽车的不法状态与盗窃行为没有关系。继续犯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步。常见的继续犯如非法拘禁,绑架,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毒品、假币等持有型的犯罪。  挪用资金罪不符合继续犯的特征,应属状态犯。因为只要行为人将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其犯罪行为即已经完成。                                              二、挪用公款的认定  1、考察行为人是否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本法第93条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范围。如果缺少上述三个条件之一,该行为人也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认。  2、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挪用公款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过程中实施的。  3、考察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具有三性。即从事非法活动性、进行营利活动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性。  4、考察所挪用的款项是否属于公款范围。这里的公款作广义解释,既包括货币,也包括有价证券和特定款物。  5、对于营利型、未退还型的挪用行为而言,还要考察被挪用的公款数额是否属于数额较大,即一万元至三万元范围。其中,公款数额不包括挪用时至案发前所生的利息;营利的多少并不影响对营利目的的认定;案发后行为人是否积极退还公款,并不影响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但退赃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6、对于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而言,没有数额、时间上的限制。同时,非法活动泛指一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命令和规章的活动,不管该非法活动是否完成,只要行为人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从事非法活动时,即视为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  7、挪用公款罪的挪用人与使用人,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但并不影响对挪用人犯罪的认定。  总之,在认定挪用公款罪与非罪时,一看该行为是否属于法定挪用公款罪范围;二看该行为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三、法律依据  《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  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行为有连续状态的,犯罪的追诉期限应当从最后一次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或者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并不属于继续犯,继续犯要求犯罪行为于不法状态持续存在,而挪用公款的犯罪并不符合这一特征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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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分哪些类型
  合同本质上是一种意思表示所确立的协议,因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平等主体,但是正因为是合同,在合同的订立或履行上会产生纠纷。  一、合同纠纷分哪些类型  合同纠纷的种类,从不同的角度来看。有不同的划分:  (一)无效合同纠纷和有效合同纠纷;  (二)口头合同纠纷和书面合同纠纷;  (三)国内合同纠纷和涉外合同纠纷;  (四)有名合同纠纷和无名合同纠纷;  (五)标准合同纠纷和非标准合同纠纷。  二、发生合同纠纷怎么办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多样,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二)调解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三)仲裁  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诉讼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三、合同纠纷的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7、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8、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9、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10、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合同纠纷的种类,从不同的角度来看。有不同的划分,例如无效合同纠纷和有效合同纠纷、口头合同纠纷和书面合同纠纷等。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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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在我国不论是什么类型的企业都有其相应的经营范围,而且需要办理登记。不同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也是不同的,例如建筑工程企业的经营范围就很广。  一、建筑工程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1、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工程设计与施工,园林绿化工程(工程类项目凭许可资质经营),建筑材料、家用电器、五金工具、阀门、管道配件、卫生洁具、机电设备、包装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预应力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钢结构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按资质证书);建筑机械修理;金属材料,建筑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室内外装潢,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水电安装,市政工程施工,外墙清洗,玻璃幕墙安装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景观工程施工,保温工程施工,钢结构安装工程施工,保洁服务,玻璃制品、铝合金门窗、办公家具、陶瓷制品、卫生洁具、地板、五金交电、机械设备及配件、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保温材料、不锈钢制品、日用百货的批发、零售,建筑劳务分包,为国内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材料的销售。承包境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二、建筑工程企业资质规定  (1)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金、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资质分类: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三个序列。  (3)资质分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等级。  (4)我国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应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和项目成本核算制。  1)依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2017),明确企业各层次与人员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关系,考核评价项目经理和项目经理部的工作。  2)项目经理部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成本控制、施工现场、人力资源、材料、机械设备、技术、资金、合同、信息资料、竣工验收等方面的管理。  3)项目管理工作通常可分为施工准备、施工过程控制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  三、建筑工程的相关法律规定  《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建筑工程的经营范围有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工程设计与施工,园林绿化工程、建筑材料、家用电器、五金工具等。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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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房地产业有着迅速的发展,开发商与买方、政府部门等的都可能存在不同的纠纷问题,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地产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加,那么房地产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有哪些呢?  一、房地产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  1、商品房预售纠纷。  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利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及时筹集资金投入到房地产开发中去,加速了商品房的流转,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因此,近年来商品房的买卖大多采用预售的方式。但是,当购买者依售房宣传广告、规划设计订立预售合同后,在房屋正式交付使用时,却发现标的与原来的广告宣传不同;或是开发商在预售之后,不能办理产权证;或者是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而发生纠纷。  2、单位集资房和已参加房改的公有住房的出售纠纷。  根据国务院的房改政策,单位建设的含有职工福利性质的住房基本上已出售归职工所有,不过对这些房屋的上市交易还有一定的限制条件,不允许随意转让。而有些职工在条件好想购买新商品房时,会将房改房出售,但县一级的房改房出售又未制定相关政策,或是有些职工为了逃避交纳税金和出售收益,许多房屋都是私下出售,根本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结果是由于违反了限制性规定,造成了大量买卖行为无效而发生纠纷。  3、私有房屋和二手房买卖纠纷。  房屋系不动产,依据法律规定在转让时必须办理变更登记,而且要交纳税款。社会上大量存在因不愿交纳税款,在房屋买卖后不变更登记(俗称过户)的行为,随着房价的上涨或遇到房屋拆迁时,有些人对原卖价反悔,以合同未变更登记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4、商品房出售纠纷。  商品房的出售过程中,主要是因出售方违约造成纠纷。有因商品房面积不足、质量存在瑕疵、出售方不出具发票、办理房产证等问题而发生纠纷。也有买房人未能如期支付房款,出让人要求履行付款义务,甚至是主张解除合同的。  5、房地产权属纠纷、房屋赠与、互易和继承纠纷。  随着房屋的升值和房屋的拆迁,上述案件逐年增加。这类案件时间跨度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人员或亲朋之间,双方往往互不让步,案件举证难,判决后上诉多。  6、物业管理纠纷  商品房出售后,物业管理又成为容易发生纠纷的领域。由于物业管理是新兴产业,管理中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尚不明确,因业主欠交物业管理费、业主财产丢失、物业维修、维护等原因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不断出现。  7、相邻权纠纷  主要是在城市建设中经常发生的影响采光、通风、排水、通行等相邻权纠纷,不动产相邻方通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要求侵权方赔偿损失,排除妨碍。近两年来,这类案件又出现了向行政案件转化的趋势,当事人认为是由于政府行使规划管理职权时,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从而诉讼要求撤销或变更政府规划。  二、房地产纠纷的解决方式是什么  1、调解解决。  调解,是指购房纠纷的买卖双方,在不能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时,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在房地产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或其他组织部门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根据有关商品房销售的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相互谅解,达成和解协议,使购房纠纷及时得到解决的一种方式。  2、仲裁解决。  仲裁又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仲裁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行政规章、规定做出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仲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仲裁委员会与行政机关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仲裁裁决一经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并且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不存在当事人上诉的问题。如要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购房者和开发商必须订有仲裁协议,自愿将纠纷递交仲裁解决。如果双方中有一方不愿将纠纷递交仲裁,那么就不能采用这种方式解决纠纷。  3、行政解决。  购房纠纷的行政解决,是指经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等部门调解无效或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又反悔的纠纷,或者是购房纠纷当事人直接到行政部门投诉,由该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纠纷进行处理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就方式而言,行政解决一般经过一级行政决定和行政复议两个阶段。其中,一级行政决定是行政复议的前提和必经程序。包括购房纠纷在内的房地产案件的行政复议依《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进行。  4、诉讼解决。  购房纠纷的诉讼解决,是人民法院在纠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参加下,解决购房纠纷的一种方式。购房纠纷诉讼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两种。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发生购房纠纷的平等民事主体,即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购房纠纷的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有些地方人民法院设有专门的房地产审判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行政诉讼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因不服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一方当事人是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另一方是对前者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购房纠纷的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房地产开发资质有哪些  房地产开发资质有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四级资质。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在资质审批部门的网站或平台提出申请备案事项,提交营业执照、企业章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的电子材料。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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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最新的遗产继承顺序
  遗产继承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那么2022年最新的遗产继承顺序是怎样的?  一、遗产继承顺序  1、遗产继承顺序,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秩序。《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1129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该遗嘱执行。  2、根据《民法典》第1154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3、继承顺序的明确为遗产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在遗产的分割中,应坚持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以及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即便是立有遗嘱的情况下,也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及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4、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无清偿义务,当然自愿清偿的除外。  二、遗产分配比例  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  3、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  ②不尽扶养义务;  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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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股权?
  现在经济快速发展,很多的公司一直都在不断的增长过程中,我们知道股权是股东获取经济利益和参与公司经营的权利。  一、什么是股权  股权即股东的权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股权,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狭义的股权,则仅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股东因为履行对公司的投资义务而获得公司的股东身份,即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股权具体表现为:  第一,分红权,即获取公司利润分红的权利,  第二、投票权,参与公司股东会决策,按照自己的股权比例投票表决的权利。  第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或被选举成为公司董事成员的权利。  第四、知情权、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查阅会计账本的权利。  第五质询权、对公司的董监高等管理人员提出质询的权利。  第六、申请召开股东会的权利。  第七、异议回购权、在特定的情况下,申请公司回购自己股权的权利。股权指的就是上述各项权利的集合。  二、股权可以分类为哪几类  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股权可以的分类主要为两种:  1、自益权。即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而享受利益的权利。如获得股息红利的权利,公司解散时分配财产的权利以及不同意其他股东转让出资额的优先受让权,这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2、共益权。即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而享有的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如表决权、监察权、请求召开股东会的权利、查阅会计表册权等等。这是股东未来公司利益,同时兼为自己利益行使的权利。  三、股权和股份的区别  1、定义不同  股份代表对公司的部分拥有权,分为普通股、优先股、未完全兑付的股权。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2、转让  股份转让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份转让过程中涉及到税费问题。股份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交纳各种税费。  (1)转让方是个人: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2)转让方是公司: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详见参考资料《公司股份转让的税费处理》 .  股权转让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3、股份有以下三层含义:  (1)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成分;  (2)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3)股份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  股权即股东的权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股权,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  狭义的股权,则仅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综合来讲,股权就是指投资人由于向公民合伙和向企业法人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4、主要分类  股份:  按股东权力,可分为普通股、优先股和混合股。  按票面形式,可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有面额股票和无面额股票。  按持股主体,可分为国家股,单位(法人)股和个人股。  按发行对象,可分为A股、B股、H股、N股、S股。  股权主要有以下两种:  (1)自益权  即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而享受利益的权利。如获得股息红利的权利,公司解散时分配财产的权利以及不同意其他股东转让出资额时的优先受让权。这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2)共益权  即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而享有的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如表决权、监察权、请求召开股东会的权利、查阅会计表册权等等。这是股东为了公司利益,同时兼为自己利益行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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